华人民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千第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超过遗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华人民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千第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超过遗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